(2017)川0703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汪多伟与被告陈凤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多伟,陈凤琼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718号原告:汪多伟,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陈凤琼,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汪多伟与被告陈凤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汪多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多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6元,由原告汪多��负担。审判员 蔡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晴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