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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刑核53849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玉山故意杀人复核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赵玉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刑核53849573号被告人赵玉山,绰号赵三愣,男,汉族,1966年10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指定辩护人张绍全,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玉山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连、韩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黑06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玉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人民币246340.5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在本案复核期间,辩护人提出赵玉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有过错、赵玉山能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案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2年,被告人赵玉山经被害人韩某山(男,殁年41岁)介绍外出打工,因工资款未结清,赵玉山多次向韩某山讨要,韩某山以工资不是其负责发放,可以领赵玉山向包工头要账为由,未向赵玉山支付工资。2016年3月24日,赵玉山在本屯屯邻张某坤家遇见前来招工的韩某山,当晚9时许,赵玉山携带尖刀再次来到张某坤家向韩某山索要工资未果,遂持尖刀连刺韩某山左胸部、腹部、肩背部数刀,致韩某山心脏破裂、左肺破裂死亡。公安人员于当日在赵玉山家中将其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坤、王某利、徐某珍、苗某、刘某连、赵某侠、赵某山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接警记录、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鞋印鉴定书》《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赵玉山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没有证据证实。原审考虑本案因债务纠纷引发,赵玉山能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好,已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赵玉山持刀连刺被害人数刀,其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罪行和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刑初6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玉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来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范杰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