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雷严锋与边子良、边新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严锋,边子良,边新喜,张小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248号原告:雷严锋,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边子良,男,200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边新喜,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边子良之父。被告:张小妹,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边子良之母。原告雷严锋诉被告边子良、边新喜、张小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雷严锋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严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雷严锋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