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玉排与石大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排,石大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625号原告:杨玉排,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徐胜民,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大明,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中段菱北办公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段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排与被告石大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排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玉排负担。审判员 邹如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左可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