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申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杜广伟、张成霄采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广伟,张成霄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2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广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成霄。再审申请人杜广伟因与被申请人张成霄采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2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广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2499号民事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的规定,本案的再审立案审查,仅对杜广伟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是相符的。杜广伟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广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