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3398梁书平与赵凤、周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书平,赵凤,周建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398号原告:梁书平,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赵凤,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周建昌,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梁书平与被告赵凤、周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梁书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书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计1020元,由原告梁书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毛梦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