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与满宗祥、朱成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满宗祥,朱成兰,尹艳冰,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住所地:枣庄市中区龙头路100号。负责人:孔祥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该行员工。被告:满宗祥,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建华路文汇嘉园15号楼东单元5层东户。身份证号码:370406197706042815。被告:朱成兰,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建华路文汇嘉园15号楼东单元5层东户。身份证号码:37040619790413282X。被告:尹艳冰,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北庄街三巷65号。身份证号码:370406197911132836。被告: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400号。法定代表人:陈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诉被告满宗祥、朱成兰、尹艳冰、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撤回对被告满宗祥、朱成兰、尹艳冰、枣庄中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6元,减半收取16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德东人民陪审员 褚衍亮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