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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田美玲申请周凤云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美玲,周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田美玲,女,200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周凤云,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美玲与被执行人周凤云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3000.00元,余款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绥北利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林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