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乔金贵、阮红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金贵,阮红斌,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乔金贵,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阮红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吴辉,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金贵与被执行人阮红斌、吴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阮红斌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路某室、位于政务区南二环路某室、位于凤凰城某室,位于马鞍山路某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