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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行审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开江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龙德志、龙德勇、龙德芬城建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江县人民政府,龙德志,龙德勇,龙德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723行审第3号申请执行人开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淙城街9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平,开江县人民政府县长。被执行人龙德志,男,汉族,住开江县新宁镇新安社区淙城后街87号。被执行人龙德勇,男,汉族,住开江县新宁镇新安社区淙城后街87号。被执行人龙德芬,女,汉族,住开江县新宁镇新安社区淙城后街87号。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开江府征补【2016】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开江县人民政府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为由,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江县人民政府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故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开江县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正武审 判 员  杨红梅人民陪审员  李开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范元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