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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邓风华与方雷、襄阳市威智服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风华,方雷,襄阳市威智服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209号原告:邓风华,女,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金海鹏,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系邓风华女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方雷,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襄阳市威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140号。法定代表人:刘磊,襄阳市威智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汉北科技孵化园主楼1、2层。主要负责人:阮俊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风华与被告方雷、襄阳市威智服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邓风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风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684元,由原告邓风华负担。审判长 邓 民审判员 张良元审判员 匡雅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