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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荣贵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荣贵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226号罪犯王荣贵,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杭余刑初字第11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荣贵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6000元;责令被告人王荣贵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荣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荣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2015、2016连续两年度获得记功奖励。该犯已经履行罚金人民币160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荣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王荣贵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荣贵准予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华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