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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陆军与陆广宇、张培芝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军,陆广宇,张培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2598号原告:陆军,男,1974年3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达,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广宇,男,1975年2月9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张培芝,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陆军与被告陆广宇、张培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广宇、张培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为其代还的银行贷款3492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陆广宇、张培芝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30日在新沂农商行草桥支行贷款20万元,原告及他人共6人为该笔借款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约偿还。经银行催要,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和2月24日分两次为其代还银行贷款34923元。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为此,引发诉讼。被告陆广宇、张培芝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30日,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草桥支行与原告陆军等人签订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陆军等人为被告陆广宇、张培芝在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20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被告陆广宇、张培芝向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草桥支行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2016年2月15日和2月24日,原告向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草桥支行偿还担保代偿款17923元、17000元,合计34923元。该款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原告要求被告陆广宇、张培芝偿还担保代偿款3492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广宇、张培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陆军担保代偿款349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被告陆广宇、张培芝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