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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0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宝勇与张敏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勇,张敏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0478号原告:陈宝勇,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张敏一,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原告陈宝勇与被告张敏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陈宝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宝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艳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