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303执6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与张延斌、刘宝元、云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张延斌,刘宝元,云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303执6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住所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聚胜街243号。被执行人:张延斌,男,汉族,系辽宁省辽阳市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宝元,男,汉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现住西藏昌都市。被执行人:云登,男,藏族,系西藏林芝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与张延斌、刘宝元、云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3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云登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因扣划该账户的存款需委托开户行法院代为送达,申请人亦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卡民初字第15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措仁群培审 判 员 黄 勇代理审判员 洛松登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范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