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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宏发水暖经营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宏发水暖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组织机构代码:70816522-2。法定代表人:左满伦,系公司总裁。被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宏发水暖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建材大市场还建房1-6号,组织机构代码:L3450204-4。经营者:王忠艺,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7)赣0191执40号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宏发水暖经营部经营者王忠艺所有的位于青山湖区××大道××江西国际家居建材港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宏发水暖经营部经营者王忠艺所有的位于青山湖区高新大道江西国际家居建材港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