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台县人民医院、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三台县人民医院,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任予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台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朱世英,该院院长。被执行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雍军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三台县人民医院、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武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