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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江玉飞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玉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5刑初89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玉飞,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穆棱市。2017年4月1日因涉嫌犯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穆检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玉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千玉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玉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江玉飞酒后驾驶宁波324型农用四轮拖拉机,沿穆棱市福录乡光明村道行驶至栾某某家门前道路时,与栾某某发生争吵,后栾某某报警称江玉飞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日21时许,穆棱市公安交警大队交警在穆棱市第一人民医院将江玉飞抓获,并提取血样。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检验鉴定,江玉飞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8.3mg/100mL。2017年4月1日,被告人江玉飞到穆棱市公安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江玉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所驾四轮车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穆棱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证人赫荣才、王某、赫某某、杨某某、姜某某、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江玉飞供述和辩解,牡丹江市公安局毒化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玉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江玉飞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江玉飞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玉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连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