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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沈网琴与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网琴,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沈网琴,女,汉族,1991年1月27日生,住江苏省金坛市。委托代理人张晶,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职员。被执行人: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住所地常州市莱蒙都会商业街*****号。法定代表人夏承俊,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沈网琴与被执行人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6】第53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沈网琴调解款16063.4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查明除本院已执行到位的21000元,被执行人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名下并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款项本院已分配给各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详见分配收款表),本案申请人沈网琴分配份额为1548.04元。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认可,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6】第53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笑一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 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