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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5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买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奴合,魏毕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5民初173号原告:买奴合,男,生于1986年2月12日,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张家川镇西街村*号,农民。被告:魏毕丹,女,生于1989年11月21日,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张家川镇东街村*组**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买奴合诉被告魏毕丹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买奴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及其理由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撤诉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奴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买奴合承担。审判员 铁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玉梅审判员 铁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玉梅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甘0525民初108号原告:周小平,男,生于1989年7月16日,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张家川镇西街村***号,农民。被告:付利霞,女,生于1992年1月8日,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张家川镇西窑巷**号,农民。被告:付主麻(付利霞之父),男,生于1972年7月10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县张家川镇西窑巷**号,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魁正,男,甘肃乾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小平诉被告付利霞、付主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小平和被告付利霞、付主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魁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财礼16万元;并返还原告金镯子一只、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金耳钉一对;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1月25日按民俗举办婚礼,同年5月20日补办了结婚证。结婚时,二被告索要原告财礼16万元,被告退还原告2万元,实际收取财礼14万元,下马羊1万元;接换手时原告给被告付利霞1万元,付利霞给原告4000元。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6年农历三月初九日因外出打工之事发生纠纷,被告随即回居娘家,原告多次前往相叫,被告拒绝共同生活。特状诉贵院,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付利霞辩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时常发生纠纷,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被告同意离婚,但被告不同意返还原告财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付利霞、付主麻返还周小平财礼4.5万元;付利霞返还周小平金镯子一只、金戒指一枚;(上述给付内容限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付利霞陪嫁的电动车一辆、电脑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饭煲一个、被子两床、毛毯两条及其日用品归周小平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小平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焦效文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马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