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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金钢与尹荣、孟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钢,尹荣,孟琴芬,雷毓秀,尹顺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118号原告:金钢,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双双,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411117044)。被告:尹荣,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告:孟琴芬,女,194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雷毓秀,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尹顺福,男,193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金钢与被告尹荣、孟琴芬、雷毓秀、尹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金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钢负担。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