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何映、陈明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映,陈明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615号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蓬安县。法定代表人:陈恒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君(特别授权),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映,女,1980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蓬安县。被告:陈明志,男,1976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蓬安县。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映、陈明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