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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何映、陈明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映,陈明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615号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蓬安县。法定代表人:陈恒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君(特别授权),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映,女,1980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蓬安县。被告:陈明志,男,1976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蓬安县。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映、陈明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