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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以昌与黑河市爱辉区物资局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以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554号起诉人:刘以昌,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起诉人刘以昌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房屋居住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退休职工。1991年,根据单位福利政策,分得住宅一户。此房系砖瓦结构,建筑面积32平方米。当时因房屋年久失修,残破不堪,被告又无钱维修,故研究由原告自修自住。多年来,原告已投入较大数额进行维修。2014年,房屋被政府棚户区办公室改造为新建楼房。改造后,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继续享有居住权,但被告却拒不同意。现原告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系因单位内部福利分房而引发的房地产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刘以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丛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石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