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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夏庭招与被告南杰、王春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庭招,南杰,王春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187号原告:夏庭招,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本,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杰,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王春静,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庭招与被告南杰、王春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庭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庭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夏庭招负担。审判长  陈朝美审判员  邵瑞光审判员  阚自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晏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