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夏庭招与被告南杰、王春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庭招,南杰,王春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187号原告:夏庭招,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本,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杰,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王春静,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庭招与被告南杰、王春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庭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庭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夏庭招负担。审判长 陈朝美审判员 邵瑞光审判员 阚自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晏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