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3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3刑初16号公诉机关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2月5日被阜新市公安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3日由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以阜邱检公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新邱区文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西向东过路行人夏某某相撞,造成夏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阜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新邱交警大队认定: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夏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2017年2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夏某某甲、夏某某乙证言;阜新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及阜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夏某某病历、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苏秀华审判员 祝国成审判员 王 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柏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