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3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斯某与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某,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372-2号申请执行人:斯某,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执行人:哈某,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教师。本院对斯某诉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9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哈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都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兴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