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蓓与被告南玉殿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蓓,南玉殿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254号原告:王蓓,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玉殿,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蓓与被告南玉殿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蓓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蓓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越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