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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彭希琰与重庆江北早八点英语培训学校重庆早八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希琰,重庆早八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早八点英语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2720号申请人彭希琰,女,201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执行人重庆早八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1号2单元19-11号,组织机构代码56788926-5。被执行人重庆江北早八点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洋河一路渝北三村68号,组织机构代码59922360-5。关于彭希琰申请执行重庆江北早八点英语培训学校,重庆早八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07号等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江北早八点英语培训学校,重庆早八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彭彦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江北早八点英语培训学校,重庆早八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车辆、房屋产权登记及其他财产信息,彭希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但暂未兑现。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予终���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5执27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欧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