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文刚与被申请执行人郭志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刚,郭志忠,董文刚,郭志忠,董文刚,郭志忠,董文刚,郭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668号申请执行人:董文刚,男,1988年4月8日生。被执行人:郭志忠,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文刚与被执行人郭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志忠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志忠在银行及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2384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审判员 赵文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