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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民终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之,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果,四川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国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武,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哥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蜀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蜀通公司不予返还设计费15万元。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施工图设计分包劳务合同》实际上是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采取联合体的形式帮其找一家有公路桥梁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案涉合同是上诉人与珠海设计院形成联合体所签订的合同。珠海设计院具有公路桥梁设计资质,也有能力设计,且设计成果已提交三台县规委会通过。2.上诉人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失。上诉人所提交的设计成果已被采用,且按照合同约定公路桥梁设计费为60万元,被上诉人实际只支付了50万元,其中45万元已由珠海设计院收取,另5万元作为工程技术员的工资和差旅费开支,上诉人没有获取任何利润。3.法律适用错误。即使《施工图设计分包劳务合同》无效,但上诉人委托了有公路桥梁设计资质的珠海交通设计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完成,被上诉人接受并使用了该设计成果,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无过错,也未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失。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华哥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哥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判令《施工图设计分包劳务合同》无效并返还设计费50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30万元,合计80万元。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蜀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蜀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公路、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租赁业;商品批发与零售。2013年6月6日,华哥公司(甲方)与蜀通公司(乙方)签订《三台县两江工业集中区南区凯江河1#大桥工程施工图设计分包劳务合同》载明: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三台县两江工业集中区南区凯江河1#大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建设规模为桥梁全长约0.4㎞(以实测为准);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设计宽度为2×2.25m(人行道及护栏)+2×7.00m(行车道);乙方在甲方的管理和指导下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现行公路桥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甲方提供地址勘察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三台县两江工业集中区南区凯江河1#大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0份蓝图,包括1份电子版;乙方以陆拾万元整(¥600000元整)承担上述技术劳务工作内容,包干使用,并承担相应职责和义务;双方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人民币100000元整;乙方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甲方扣除定金后付清全部余款;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2013年6月14日,华哥公司向蜀通公司支付了100000元。后蜀通公司(甲方)与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乙方)(以下简称珠海设计院成都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图设计分包劳务合同》,该合同载明: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三台县两江工业集中区南区凯江1#大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作;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设计宽度为2×2.25m(人行道及护栏)+2×7m(行车道);乙方在甲方的管理和指导下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现行公路桥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为公路桥梁甲级;甲方提供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三台县两江工业集中区南区凯江河1#大桥工程的施工图8份,并提供电子版1份;乙方以肆拾伍万元(¥450000元整)承担上述技术劳务工作内容,包干使用,并承担相应职责和义务;双方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人民币50000元整;乙方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甲方扣除定金后付清全部余款;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珠海设计院成都分公司系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接任务范围为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专业乙级。《三台县两江工业集中区南区凯江1#大桥工程初步设计专家组评审意见》载明:2013年12月13日,三台县发改局组织召开了三台县两江工业集中区南区凯江1#大桥工程方案设计专家评审会,与会专家及各部门领导代表听取了设计单位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所做的方案设计情况汇报说明,查阅了设计图纸文件,讨论形成如下专家组评审意见:1、凯江1#大桥工程起于三中路延伸段1Km、横跨凯江止于规划黄家坝工业区,设计推荐上部结构采用10*20m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简支小箱梁(桥面连续)、柱式墩台、钻孔灌注桩基础,桥梁全长206m、桥面全宽20m(2*2.5m人行道+15m行车道);2、初步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基本可信,设计桥位及推荐的桥型方案与结构形式基本合理可行,设计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内容基本恰当核实,经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之后可上报审批;3、问题与建议,依据县城及周边片区规划要求,核实明确设计车速、车道划分、桥下河道防洪标准、荷载等级应取用城-A级,桥址处环境类别等级确定依据应补充说明…。2014年1月26日,华哥公司通过转帐向蜀通公司支付了设计费400000元。《三台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凯江一号大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载明:2014年5月21日下午2:00,县政府副县长梁隆钧在县住建局五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三台县城乡规划委员会2014年第三次专家评审会议,对凯江一号大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了评审,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该方案已按要求修改,现结构设计和各项指标均合理,经专家评审,同意凯江一号大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按专家评审会意见及公示期间收到的公告意见进行完善,并按程序报规委会审议。四川省潼华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系华哥公司组建的项目公司。2014年6月18日,四川省潼华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与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建筑设计院(设计人)(以下简称第十一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载明: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三台县两江工业集中区南区凯江1#大桥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设计人于工艺条件确定后5天向发包人交付方案设计文件,于方案设计文件批复后10天交付初步设计,于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20日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川府发2008/21号)灾后标准,经业主谈判协商,本合同设计费率按国家标准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50%优惠计算设计费;本合同暂以估算造价为基数计算设计费为39万元,作为定金和预付款的依据,最终的设计费按工程概算计费额为依据计算,多退少补。第十一设计公司于2014年5月提交了三台县两江工业集中区南区凯江1#大桥工程初步设计,于2014年6月提供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图设计。2016年8月1日,华哥公司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蜀通公司价值8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该院依法对蜀通公司的相应财产进行了保全,华哥公司因此支付了财产保全费4520元。审理中,华哥公司表示,案涉工程的设计在提交三台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评审中,发现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不具有相应资质,要求蜀通公司另找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蜀通公司没有同意,华哥公司即找到第十一设计公司,该公司提出了一些修正意见,从技术上说第十一设计公司对之前三台县城乡规划委员会通过的方案进行了20%的改动。对此,蜀通公司表示,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具有公路桥的设计资质,后因提出将公路桥改为市政桥,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就不具有相应资质,华哥公司要求我方找一家具有市政桥设计资质的单位,我方没有同意,华哥公司就找了第十一设计公司,但最终的设计成果是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完成的,只是由第十一设计公司监章成图,第十一设计公司只在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设计的基础上作了微调。一审法院认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蜀通公司不具有设计资质,其与华哥公司签订的《三台县两江工业集中区南区凯江河1#大桥工程施工图设计分包劳务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该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蜀通公司、华哥公司对案涉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考虑到蜀通公司为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综合本案情况,酌定由蜀通公司对华哥公司已付的设计费返还150000元。华哥公司要求蜀通公司赔偿相关损失30000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一、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三台县两江工业集中区南区凯江河1#大桥工程施工图设计分包劳务合同》无效;二、由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设计费150000元;三、驳回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20元,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华哥公司通过委托设计的方式将三台县两江工业集中区南区凯江河1#大桥工程的施工设计发包给蜀通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判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施工图设计分包劳务合同》的效力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本案中,蜀通公司的资质等级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中标案涉工程成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故蜀通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规定,华哥公司将案涉工程的施工设计发包给蜀通公司,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判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华哥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关于华哥公司所提返还设计费50万元以及赔偿相关损失30万元共计80万元的诉讼请求。经查,根据案涉工程的《专家组评审意见》以及华哥公司与珠海市交通勘查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来往邮件等证据,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蜀通公司虽将案涉施工设计转包给珠海市交通勘查设计院有限公司,但已得到了华哥公司的同意,且珠海市交通勘查设计院有限公司也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故蜀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根据珠海市交通勘查设计院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施工设计已通过了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的情况,并结合华哥公司陈述“最终设计采纳了原设计(指珠海公司的设计)80%”的陈述,蜀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设计成果。综上,华哥公司要求蜀通公司返还50万元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华峰审判员  李 维审判员  欧泳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母松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