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执1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与王卫峰、王赟、张海涛、王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王卫峰,王赟,张海涛,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住所地长垣县宏力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负责人逯鸣,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超,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长城大道西段金苑小区。被执行人王卫峰,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长城文苑三期K幢2单元402号。身份证号:410728197509107517。被执行人王赟,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7508100102。被执行人张海涛,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常村镇高村。身份证号:410728197512250672。被执行人王涛,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宏大小区。身份证号:410728197608107512。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与王卫峰、王赟、张海涛、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卫峰、王赟、张海涛、王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兴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