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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树山与雷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山,雷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树山,男,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雷小利,男,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本院在执行李树山与雷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小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有存款,现因执行需要,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小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