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树山与雷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山,雷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树山,男,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雷小利,男,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本院在执行李树山与雷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小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有存款,现因执行需要,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小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