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03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石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石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1234号原告:六安市石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石板冲乡,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2099414A。法定代表人:张传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忠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1-15)。法定代表人:王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龚晓,女,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该公司法务。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石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9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方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