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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合涧供销合作社与张瑞平、刘东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合涧供销合作社,张瑞平,刘东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403号原告:林州市合涧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牛海周职务:主任地址:林州市合涧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军明,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平,女,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东海,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合涧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张瑞平、刘东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2017年5月4日,原告林州市合涧供销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州市合涧供销合作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原告林州市合涧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王学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元小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