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合涧供销合作社与张瑞平、刘东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合涧供销合作社,张瑞平,刘东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403号原告:林州市合涧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牛海周职务:主任地址:林州市合涧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军明,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平,女,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东海,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合涧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张瑞平、刘东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2017年5月4日,原告林州市合涧供销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州市合涧供销合作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由原告林州市合涧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王学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元小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