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5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范忠民、范馨仪与张燕庆、连晓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忠民,范馨仪,张燕庆,连晓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083号原告:范忠民,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范馨仪,女,199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忠民。被告:张燕庆,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连晓莹,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伯弟。原告范忠民、范馨仪与被告张燕庆、连晓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范忠民、范馨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忠民、范馨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忠民、范馨仪负担。审判员 殷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