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常徐诉艾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徐,艾亚东,艾雄,申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7民初356号原告常徐,男。被告艾亚东,男。被告艾雄,男。被告申涛,男。原告常徐诉被告艾亚东、艾雄、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徐、被告艾亚东、艾雄、申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艾亚东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3日起以2%的月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已还利息6000元),被告艾雄、申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23日,被告艾亚东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同时约定了月利息2%按月结息,一个季度内还清。被告艾雄、申涛作为本借款的保证人,均在借据上签字按印确认。原告向三被告催要未果,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艾亚东、艾雄、申涛承认原告常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被告艾亚东认为现在没有那么多钱偿还,被告艾雄、申涛认为对于借款自己只是担保人,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艾亚东、艾雄、申涛承认原告常徐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常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常徐与被告艾亚东、艾雄、申涛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被告艾亚东作为借款人理应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艾雄、申涛作为借款担保人,因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艾亚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常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3日起按2%的月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已还利息6000元)。被告艾雄、申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艾亚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武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常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