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永强与宋自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强,宋自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837号原告:刘永强,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园区路***号,身份证号6222241981********,联系电话:1899365****。被告:宋自贵,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临泽县新华镇长庄村四社,系临泽县新华镇长庄村委会旁兴盛商店负责人,联系电话:1399361****。原告刘永强与被告宋自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永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永强负担。审判员 姜干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艳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