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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嵩高、潘锡祥民间借贷��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嵩高,潘锡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811号申请执行人:陈嵩高,被执行人:潘锡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嵩高与被执行人潘锡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除已查封被执行人潘锡祥名下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执行员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覃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