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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汪华与薛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华,薛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331号原告:汪华,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薛君,女,汉族,1984年1月1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汪华诉被告薛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汪华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华撤回对被告薛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汪华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丹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