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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袁跃平、史会青等与王鹏飞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跃平,史会青,刘凤琴,赵旺明,冯俊连,赵岚青,张杰,王鹏飞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345号原告袁跃平,农民。原告史会青,农民。原告刘凤琴,农民。原告赵旺明,农民。原告冯俊连,农民。原告赵岚青,学生。法定代理人赵旺明,农民,系原告赵岚青之父。原告张杰,学生。法定代理人赵芳芳,农民。被告王鹏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跃平、史会青、刘凤琴、赵旺明、冯俊连、赵岚青、张杰诉被告王鹏飞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各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跃平、史会青、刘凤琴、赵旺明、冯俊连、赵岚青、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8元,减半收取1649元,由原告袁跃平、史会青、刘凤琴、赵旺明、冯俊连、赵岚青、张杰负担。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