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袁跃平、史会青等与王鹏飞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跃平,史会青,刘凤琴,赵旺明,冯俊连,赵岚青,张杰,王鹏飞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345号原告袁跃平,农民。原告史会青,农民。原告刘凤琴,农民。原告赵旺明,农民。原告冯俊连,农民。原告赵岚青,学生。法定代理人赵旺明,农民,系原告赵岚青之父。原告张杰,学生。法定代理人赵芳芳,农民。被告王鹏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跃平、史会青、刘凤琴、赵旺明、冯俊连、赵岚青、张杰诉被告王鹏飞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各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跃平、史会青、刘凤琴、赵旺明、冯俊连、赵岚青、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8元,减半收取1649元,由原告袁跃平、史会青、刘凤琴、赵旺明、冯俊连、赵岚青、张杰负担。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