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2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某1与罗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的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2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某1,女,201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法定代理人:熊某某,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系罗某之母。被执行人:罗某2,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4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罗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某2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抚养费22000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罗某2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某2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某2应得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罗某2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志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