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5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敬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敬校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敬校,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4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敬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玉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敬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敬校于2016年4月4日凌晨3时许,驾驶粤J×××××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客汤某1)由鹤山市共和镇往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沙冲方向行驶,行驶至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沙冲龙门村路段时,碰撞路边的绿化树,造成汤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其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何敬校的酒精定量检测为226.0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敬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经当庭宣读、质证的被告人何敬校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汤某1的陈述,证人何某、汤某2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行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调查函,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及谅解书复印件,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敬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酒精定量检测达到226.03mg/100ml,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应给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积极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何敬校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敬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家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柯润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