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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陆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4民初488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罗咚咚,马山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蒙立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咚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某归还尚欠原告借款1165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6年初期间,原告购买机械在位于马山县林圩镇林圩村六中屯的润德木材加工厂里租地加工木材生意,被告黄某常运输木材到该厂卖给原告加工,被告黄某以其购买木材资金紧缺,先向原告借款去购买木材来卖给原告抵扣其借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3500元。之后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了价款为11850元的木材给原告抵扣借款。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未能拉木材给原告冲抵的借款为11650元,被告于2016年2月1日出具尚欠原告借款11650元的《借条》给原告收执,此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还欠款未果。在举证期限内,原告陈某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日期为“2016年2月1日”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黄某尚欠原告借款11650元的事实。被告黄某未作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朝信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佐证了原告陆世俊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至2016年初间,原告陈某在位于马山县林圩镇林圩村六中屯的润德木材加工厂里租地加工木材生意,被告黄某运输木材到该厂卖给原告加工。被告黄某向原告借款去购买木材来卖给原告抵扣其借款,之后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了部分木材给原告冲抵。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1650元,被告于2016年2月1日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陈某11650元(壹万壹仟陆佰伍拾元正)……。借款人:黄某借款日期:2016年2月1日”。后因原告向被告追索还款未果,2017年3月28日,原告陈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如其诉称中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被告黄某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证实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订立的借款协议,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该借贷合同为有效合同,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黄某向原告借款去购买木材来交给原告抵扣其借款,之后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了部分木材给原告冲抵,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1650元,并出具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借贷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黄某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现原告陈某要求被告黄某归还尚欠借款11650元,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尚欠原告陈某借款11650元,限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给原告陈某。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转入账号:20×××17,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蒙立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廖雪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