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厚美、曹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厚美,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943号申请执行人:周厚美,女,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邹平县。被执行人:曹磊,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桓台县马桥镇东岔村人,现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厚美与被执行人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已查封被执行人曹磊名下位于桓台县海圣春天29号楼1单元2层东户房产一套。现不宜处置。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厚美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特4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