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任德正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正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刑初56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德正,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方城县。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1月26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16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2月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8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9月2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德正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聚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德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份左右,任德正强行圈占拐河辛庄岭群众梨园共计70.189亩。2、2015年至今,任德正强取任某9的五保户资金4120元,强取任某9的危房改造款9000元。3、2015年3月2日,任德正随意殴打史延荣。2014年8、9月份的一天,任德正对向其索要借款的陆某采用扇耳光方式殴打。4、2016年3月19日早上,任德正无故对辛庄岭广场“怡园”的公共设施进行任意损毁。5、2016年8月8日下午,任德正无故持木棍在拐河镇镇区拦截方城县经济观摩车队,后被方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2015年年初以来,任德正采用无理取闹、无事生非、胡编理由上访等手段,强拿硬要拐河镇政府3万元。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任德正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任德正辩称,指控我圈占梨园不实,我和村民签的有合同。指控我侵占任某9的钱不对,他的房子是我改造的,五保本我没有拿。我没有打史延荣和陆某。砸怡园墙是因为挡我出路了。我没有拦截观摩车队。政府的钱是我借的。但在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时被告人任德正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任德正在未经拐河镇辛庄岭村民同意的情况下,采用铁丝网圈占群众梨园(共计70.189亩)的方式,强行承包群众梨园。经查实有10户计26.6亩果园被强行承包。2、2015年以来,被告人任德正无故将其叔任某9的五保存折及粮补存折拿走,任德正和其妻子拿着任某9的五保户存折六次取走任某9款项共计4120元,任德正拿着任某9的粮补存折取走任某9的危房改造款9000元,上述13120元任德正占为已有。3、2015年3月2日,史延荣因为任德正强行承包村民梨园一事同任德正发生争执,被告人任德正对史延荣采用扇耳光方式进行殴打。2014年8、9月份的一天,任德正对向其索要借款的陆某采用扇耳光方式进行殴打。4、2016年3月19日早上,任德正无故对辛庄岭广场“怡园”的公共设施进行任意损毁打砸,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2016年8月8日下午,任德正在无正当诉求的情况下无故持木棍在拐河镇镇区拦截方城县经济观摩车队,后被方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2015年年初以来,任德正无正当诉求,对拐河镇政府重要领导纠缠不休,采用多次到镇领导办公室、不停的打电话发短信方式,无理取闹、无事生非、胡编理由上访等手段,威胁干扰镇政府领导生活、工作,强拿硬要政府钱财。2015年8月21日,以借款名义从拐河镇人民政府要走1万元现金;2015年阴历年底前,任德正从拐河镇政府要走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任德正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借条、任某9账户取款查询、控诉书、证人石某、杨某1、杨某2、杨某3、任某1、任某2、任某3、陈某、任某4、任某5、仁宝良、任某6、任某7、任某8、关某、刘某、史某1、马某、王某、户兆举、张某证言,被害人陆某、任某9、史某2陈述、行政拘留档案、拘留书、果园面积鉴定书、照片、被告人任德正供述与辩解等。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德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德正辩称指控不实的理由,无证据支持。相反其霸占果园等公私财物的犯罪事实,有大量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予以证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任德正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德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锋审判员  张红审判员  王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司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