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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济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住阜阳市颍泉区。辩护人赵成良、王广友,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成良、王广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K3S9**号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从如意豪庭小区离开,行驶至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陈周铁路桥路段,欲将车停靠路边时,碰到正在散步的被害人张某某。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31.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及涉案车辆照片、户籍信息、阜阳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车辆痕迹勘查检验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及行政强制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门诊病历、阜阳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CT诊断报告单、太和县中医院住院病历及检验报告单、出院病历、不予收押通知书、谅解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视听资料、证人刘某某、白某某、程某某、杨某某、胡某某、蒋某、张某、杨某1、刘某某、于某某、于某1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屈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 橙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别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