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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申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顾晓晶与任满泉、顾建彪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晓晶,任满泉,顾建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申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晓晶,男,199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满泉,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艳,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建彪,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再审申请人顾晓晶因与被申请人任满泉及顾建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苏0206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顾晓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晓晶不服本院(2016)苏02民终349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晓晶申请再审称:借条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存在胁迫、诱骗,且任满泉不在现场,在现场的是任亚、顾建彪、顾晓晶,出具借条的时候,也是由顾建彪多次请求与哄骗,所以才不小心写下欠条,款项其未收到,之前顾建彪还款2000元系还给任满泉,而30000元借款的出借人不是任满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由顾建彪偿还,其不应偿还债务。任满泉提交意见称,一、二审适用法律清楚,借款事实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是成年人,分得清是非。要求驳回再审申请。再审审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借条系顾晓晶出具,款项由其父顾建彪收执,顾晓晶作为借款人的意思表示明确,即应承担借款人的还款责任,顾晓晶称存在胁迫、诱骗,无事实依据;顾晓晶称30000元借款的出借人不是任满泉,而顾建彪认可该款出借人是任满泉,任满泉现持有该借条的原件,考虑该借款在本案借款之前,且借款期限早已届满,在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该2000元就是归还涉案借款的情形下,应认定该2000元系归还的该30000元的借款。综上,顾晓晶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事实依据,故依法不予采信。综上,顾晓晶申请再审无新证据,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顾晓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馨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