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樊辉、王亚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辉,王亚楠,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樊辉。被执行人:王亚楠。被执行人: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76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亚楠、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乾坤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7029903.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定的款项6967664.00元,执行费62239.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7029903.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