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太原市恒源晖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金桥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太原市金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恒源晖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金桥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太原市金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650号原告太原市恒源晖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二巷32号。法定代表人马新峰,总经理。被告太原市金桥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东桥村西侧。法定代表人XX,校长。被告太原市金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东桥村西侧。法定代表人XX,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恒源晖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金桥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太原市金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太原市恒源晖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恒源晖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恒源晖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太原市恒源晖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义飞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人民陪审员 周爱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