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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康联汽车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冰彬、王小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康联汽车配套有限公司,朱冰彬,王小玮,朱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570号原告南京康联汽车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藤子村52号。法定代表人陈恩桃,总经理。被告朱冰彬,女,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王小玮,女,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第三人朱明,男,196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康联汽车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冰彬、王小玮、朱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康联汽车配套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康联汽车配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康联汽车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熊观筠 关注公众号“”